來源:晉中日報時間:2025-09-25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傳承保護
第三章 創新發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根據】為了加強平遙牛肉品牌保護,傳承平遙牛肉傳統加工技藝,促進平遙牛肉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平遙牛肉的保護、發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平遙牛肉,是指采用傳統加工技藝并結合現代生產工藝加工的,符合地理標志產品平遙牛肉國家標準的牛肉制品。
第三條 【政府職責】市、平遙縣(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平遙牛肉保護和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平遙牛肉保護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部門職責】市、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平遙牛肉產業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指導企業培育和技術改造、推進產業集群建設等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平遙牛肉的專利、商標、地理標志保護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平遙牛肉傳統加工技藝傳承保護和文旅融合等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營商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平遙牛肉保護和發展相關工作。
產地范圍內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平遙牛肉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五條 【行業協會職責】平遙牛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組織行業培訓、信息交流、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參與平遙牛肉產業規劃和發展有關政策的制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二章 傳承保護
第六條 【建立名錄】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縣級平遙牛肉傳統加工技藝代表性項目名錄,并依法做好推薦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布的代表性項目明確保護單位、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第七條 【人才培養】市、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平遙牛肉傳統加工技藝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予以支持。
市、縣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平遙牛肉企業與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開展合作,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平遙牛肉傳統加工技藝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開展常態化傳承培訓和技能實踐教學活動,培養傳承人才。
第八條 【技藝文化遺產發掘】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對涉及平遙牛肉傳統加工技藝的飲食文化、民風民俗、故事傳說等文化遺產進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利用數字化技術開發利用。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遙牛肉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出廠檢驗等信息,確保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
第十條 【地理標志使用管理】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平遙牛肉生產者申請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平遙牛肉證明商標。
獲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平遙牛肉證明商標的平遙牛肉生產者應當按照相應標準組織生產,并規范標注有關標志標識。
第十一條 【禁止侵犯地理標志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平遙牛肉”名稱或者相似的名稱;
(二)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平遙牛肉”名稱,即使已標明真實產地,或者使用翻譯名稱,或者伴有“特產”“特色”“風味”等之類表述;
(三)在產地范圍內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平遙牛肉國家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的產品上使用“平遙牛肉”名稱;
(四)在產品上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平遙牛肉證明商標;
(五)在產品上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近似或者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
(六)銷售上述產品;
(七)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老字號建設】鼓勵和引導平遙牛肉生產經營者申報“晉中老字號”“三晉老字號”“中華老字號”。
第三章 創新發展
第十三條 【認證體系建設】市、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平遙牛肉生產者申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等認證,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服務】市、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和維權援助工作站建設,為平遙牛肉生產經營者提供知識產權咨詢、政策宣講、調解、信息檢索等業務服務,增強平遙牛肉生產經營者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第十五條 【財政金融支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資金保障,統籌本級相關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平遙牛肉生產經營者開展技術改造、品牌提升、市場開拓等。
鼓勵金融機構完善融資增信支持體系,優化服務模式,開發特色金融產品,為平遙牛肉生產經營者提供多元化、差異化金融服務。
第十六條 【產業集群建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加強規劃引導、政策扶持,加強質量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建設融合傳統加工技藝傳承、文化旅游與研學體驗等功能于一體的平遙牛肉產業集群,推動產業形成“生產+文化+體驗”聯動模式,提升平遙牛肉文化影響力和產業競爭力。
第十七條 【產品創新發展】鼓勵和支持平遙牛肉生產經營者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建立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機制,結合現代科技和市場需求,開發新產品,增強市場競爭力。
第十八條 【品牌發展和市場開拓】平遙牛肉生產經營者應當不斷拓展市場,著力打造品牌矩陣,積極參加各類展會、展銷活動,拓寬銷售渠道,開拓國際市場。
第十九條 【文化宣傳】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平遙牛肉文化融入平遙古城城市形象推廣和文旅宣傳體系,支持建設平遙牛肉博物館、展示館等文化場所,傳播平遙牛肉文化。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新聞媒體等加大對平遙牛肉品牌和文化的宣傳推介,提升平遙牛肉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非遺監督管理機制】市、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平遙牛肉傳統加工技藝傳承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項目保護單位績效評估和動態管理制度,完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評估和退出機制。
第二十一條 【信用管理】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平遙牛肉生產經營者誠信體系建設,依法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及時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二條 【聯動執法機制】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平遙牛肉聯動協作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社會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危害平遙牛肉保護與發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通用條款】國家工作人員在平遙牛肉保護和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參照執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平遙縣行政區域內未按照地理標志產品平遙牛肉國家標準生產的牛肉類醬鹵肉制品的保護發展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 【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