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晉中日報時間:2025-05-15
第一條 【立法依據】為了保證餐飲服務衛生和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和餐飲服務從業人員。
本規定所稱餐飲服務經營者,是指酒店、餐館、烘焙店、飲品店、食品小經營店、食品小攤點等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和消費設施的經營主體。
本規定所稱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加工、備餐、傳菜、預包裝食品拆封和裝盤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以及進入專間和專用操作區的工作人員。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療機構、校外托管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和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經營者責任】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清潔的口罩,并督促從業人員規范佩戴。
第四條 【佩戴要求】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佩戴清潔的口罩,并遮住口鼻。
第五條 【部門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衛生健康、教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餐飲服務從業人員佩戴口罩的宣傳教育、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協會職責】餐飲行業協會和其他餐飲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指導、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遵守本規定。
第七條 【公眾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本規定,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八條 【行政處罰】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未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清潔的口罩或者其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口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生效時間】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