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張冬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2024年10月23日,市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晉中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積極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是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垃圾分類工作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省委、市委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通過立法推動生活垃圾分類習慣養成,實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對于減少環境污染、優化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建議。
會后,市人大法制委和常委會法工委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開展專題調研。深入市城市管理局和榆次、太谷、榆社、壽陽等縣(區)開展立法調研,實地查看城區、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垃圾中轉以及收集、運輸、處理情況;在基層立法聯系點召開立法意見征詢會,充分聽取相關部門、人大代表、基層群眾、物業服務人的意見建議,并帶著問題到寧波、宜春等地學習調研。二是集中研究修改。在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法工委會同市司法局、城市管理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等市直相關部門以及晉中地方立法研究院的專家,對草案進行多輪次集中修改,充分吸納了環資工委和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三是廣泛征求意見。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直相關單位、11個縣(區、市)人大常委會以及基層立法聯系點征求意見建議,同時在《晉中日報》、晉中人大網站和晉中市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臺上公布草案征求意見稿,向市人大代表及社會公眾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委常委意見。結合各方所提,12月1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F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總體修改情況
原草案共8章56條。修改過程中,法工委圍繞公眾關注的重點、部門管理的難點,最大程度結合晉中實際,聚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保障與監督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嚴格按照立法技術規范,對章節設置、內容擺布、法言法語以及合法性、合理性、邏輯性、可行性進行了全面推敲,前后修改兩百一十余處,修改后的草案共6章33條,做到了內容聚焦、重點突出、邏輯清晰、便于實施。
二、主要審議意見和修改建議
(一)關于總體結構的修改
有組成人員認為,垃圾治理是個系統工程,既有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也有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等,需要政府、社會、公眾三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鑒于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際,建議對章節內容進行調整或刪減。經法制委員會研究,本條例應聚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且原草案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五章“減量與利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山西省城鄉垃圾管理條例》內容重復,故采納該建議,刪除“規劃與建設”“減量與利用”兩章內容,對規劃建設、源頭減量以及再生資源利用作原則性規定。
(二)關于總則部分的修改
一是關于生活垃圾定義的修改。草案初審時,環資工委提出生活垃圾特指固體廢物,建議將原草案第二條第三款中“廢棄物”改為“固體廢物”。經法制委員會研究,采納該建議,根據固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生活垃圾定義進行修改。
二是關于政府及部門職責的修改。有組成人員提出,原草案第四條、第五條政府及部門職責不明確,建議完善相關主管部門職責,理順管理機制。經法制委員會研究,一方面,要明確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另一方面考慮到市、縣(區、市)機構設置、管理體制的不同,不宜作統一規定。因此,在草案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蓖瑫r,進一步明確了生態環境、商務、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的職責。
三是關于宣傳教育的修改。在基層立法聯系點意見征詢會上,有群眾代表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涉及老百姓生活習慣的改變,其中加強宣傳教育、引導正確分類投放是生活垃圾分類的關鍵。經法制委員會研究,在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中,應當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村(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的力量,法工委修改條例時,增加相關內容。
(三)關于分類投放部分的修改
一是制定、公布分類目錄、指引、分類收集容器等相關內容的修改。有組成人員提出,原草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過于具體,建議作原則性規定。調研中了解到,目前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分類指引以及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經法制委員會研究,采納該建議,刪除原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重復規定。
二是關于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制度的修改。有組成人員提出,垃圾分類的觀念更新和習慣養成需要長時間的努力,設施建設投入也需要時間,建議結合我市實際逐步推進。法制委員會采納該建議,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規定,“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薄耙褜嵭猩罾诸愅斗诺膮^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和分類指引,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投放點的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p>
(四)關于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部分的修改
一是關于收集、運輸、處理一般規定的修改。有組成人員提出,原草案第二十五條內容既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一般規定,也有具體規定;既有城市生活垃圾有關規定,也有農村生活垃圾的規定,內容龐雜,建議修改。經法制委員會研究,原草案該條表述不符合立法技術規范,此條僅對分類收集、運輸、處理作一般性規定,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二是關于刪除經營許可制度。征求意見時,有部門提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單位須取得服務許可證,該辦法并未對農村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單位作出規定,原草案第二十六條擴大了行政許可范圍,建議刪除。經法制委員會研究,采納該建議。
三是關于對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權利義務的修改。有組成人員提出,原草案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都屬于收集、運輸單位職責,建議合并;此外,為進一步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應當鼓勵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建設宣傳教育設施,接待社會公眾參觀。經法制委員會研究,采納該建議,并作相應修改。
四是關于對垃圾處理費的修改。征求意見時,有部門提出,原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城鎮、農村垃圾處理費實行不同籌集方式,不符合上位法規定,建議修改。經法制委員會研究,根據固廢法第五十八條、《山西省城鄉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進行了修改。
(五)關于監督管理部分的修改
一是關于章節名稱的修改。有組成人員提出,保障與監督是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實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重要手段,建議增加鼓勵措施、投放引導員職責等“保障”內容,并對章節名稱進行修改。經法制委員會研究,采納該建議。
二是關于對監督檢查及監管信息平臺的修改。有組成人員提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不是環衛主管部門的“單打獨斗”,需要相關主管部門協同努力、形成合力。建議結合工作實際,增加商務、生態環境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監督檢查職責。法工委修改時,增加相關內容并刪去重復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并對相關部門在監管信息平臺的報送職責予以規定。
三是關于對執法聯動機制、應急管理機制的修改。有組成人員提出,原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重點應該是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而不是采取何種措施、手段的簡單羅列。經法制委員會研究,采納該建議并作相應修改。
(六)關于法律責任部分的修改
集中修改時,有專家和市直部門提出,本條例側重前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習慣,因此應當結合實際,在法律責任中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和“管理責任人”違反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刪除與上位法重復的罰則,經法制委員會研究,采納該建議。
法工委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作了修改,并按照立法技術規范對草案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對部分條款順序作了調整,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予以表決。同時根據各方面工作進度,建議本條例的施行日期為2025年7月1日。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