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晉中晚報時間:2025-01-24
“十年了,案子終于得到改判,這塊壓在心頭多年的大石頭落了地,感謝檢察官幫我把替他人背負的36萬元債務徹底消除了……”近日,壽陽縣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干警在接待當事人李某某時,他激動地表達著自己的心情。
時間回到2009年的一天,李某某與朋友程某某閑聊中,程某某提出讓李某某從某銀行貸款,程某某對該貸款實際使用并負責歸還貸款本息。李某某念及友情答應幫忙,從該銀行貸款36萬元,貸款到期后,程某某告知李某某貸款已全部還清。但令李某某意外的是,2014年1月,該銀行一紙訴狀將李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本金36萬元及利息。李某某立即聯系程某某,更令其意想不到的是,程某某在幾年前已因病去世。在法庭審理中,李某某表示,2009年應程某某要求,從該銀行借款36萬元,其余情況均不知情。最終,法院依據貸款合同等關鍵證據判令李某某償還銀行貸款本金36萬元及利息。
“您好,我是壽陽縣某鄉鎮某村的李某某,我替朋友從銀行貸款30多萬元,現在朋友去世了,法院判決我償還貸款,但錢也不是我用的……”2024年4月的一天,該院第三檢察部的干警接聽著李某某打來的電話,并安排其第二天來院具體了解情況。第二天,李某某揣著一份近乎揉碎的判決書來到檢察官辦公室,向檢察官詳細講述著事情的原委和案件的經過。檢察官了解了李某某的請求后,認為李某某無法提供關鍵證據,貸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
案件的若干疑點一直縈繞在檢察官心頭,帶著一系列思考和疑問,檢察官圍繞案件的時間脈絡,制定了詳細的調查核實提綱,細致詢問每一位涉案當事人,依職權調取貸款文本等原始資料,與原審法官溝通案件審理情況……檢察官通過一系列調查核實工作,查明:2010年,程某某冒用李某某的身份資料和身份信息從該銀行再次貸款36萬元,用于償還2009年貸款,2010年貸款一直未償還;但2010年貸款文本資料均非李某某本人簽字,系他人偽造。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是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要件之一。檢察官通過調取一系列新的證據,查明本案2009年貸款已償還完畢,2010年貸款合同非李某某本人簽訂,不是該真實意思表示,李某某不應承擔該合同約定義務。2024年4月28日,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等相關規定,依法向壽陽縣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壽陽縣人民法院對該院再審檢察建議依法采納,并依據審判監督程序裁定再審,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重新審理并改判,判決駁回該銀行的訴訟請求。
“我的案子多虧你們了,謝謝你們幫我查清了案子,讓我不用再替別人背負這36萬元貸款,如果沒有你們,我這拖了十年的案子不知還要拖多久……”近日,當事人李某某將寫著“公正廉潔、熱心為民”的錦旗送到檢察官手中,哽咽著說道。檢察官接過李某某送來的錦旗,看到他如釋重負的臉上寫滿了輕松和愜意,巨額債務的包袱終于從他心中卸下來了。
記者 史俊杰